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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互济交易办法征求意见:买方≤1.7元/kWh、卖方≤1.5元/kWh!

2025-07-21 20:11:06 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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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新型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7月18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东北电力互济交易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在互济交易中,设置网调、辽宁、吉林、黑龙江、蒙东5个交易节点。同一节点内的经营主体不允许开展互济交易。

  辽宁、吉林、黑龙江、蒙东买方经营主体申报价格上下限范围暂定为[0,1700] 元/兆瓦时,卖方经营主体申报价格上下限范围暂定为[0,1500]元/ 兆瓦时。

  市场限价设定应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市场发现价格,激励投资,引导用户侧削峰填谷,提高电力保供能力, 防范市场运行风险。

  互济交易除正常交易的市场限价之外,当市场价格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后,可设置并执行二级价格限值。

  交易品种中,互济交易为电能量交易,买方为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初期包括新能源、火电、核电发电企业),卖方为发电企业(初期包括新能源、火电、核电发电企业)。

  交易网络由交易节点、跨省交直流输电通道和省内重要输电通道共同组成。

  交易路径由卖方节点和买方节点之间通过跨省交直流输电通道和省内重要输电通道顺序链接形成。同一交易路径不重复经过同一交易节点。任意一对卖方、买方节点间可选择多条交易路径开展交易。

  此前,东北能源监管局曾提到目前东北区域具备一次调频能力的新能源机组容量不足30%,均不具备惯量支撑能力。东北能源监管局高度重视通过市场机制推动电力系统绿色转型发展,不断优化市场规则,激发系统调节潜力。

  原文如下:

    东北电力互济交易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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